爱体育,爱体育官方网站,爱体育APP下载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在打击家暴犯罪和转变社会观念上成效显著。2024年12月,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反家暴工作向精细化治理迈进。《意见》确立了分级干预机制,根据家暴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告诫书、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差异化处理模式,并细化公安机关的取证标准和告诫程序。同时,建立告诫书回访制度,形成执法闭环。这一分级处理模式既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又避免执法过严或懈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将轻微家暴行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既避免以罚代教的简单化处理,又防止民不举官不究的执法懈怠,筑牢家庭这一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
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仍存在局限,由于缺乏专门的家庭暴力罪,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刑法中的虐待罪、遗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罪名进行惩处。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难以全面反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无法全面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但目前虐待罪难以包含所有家庭暴力的情况,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过高,行政处罚又缺乏刑罚的威慑性和严厉性,对家庭暴力行为屡禁不止,同时为了平衡家庭暴力与家庭关系的冲突,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罪名适用现状和现存问题,对增设家庭暴力罪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在刑事法律规制框架下深化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理论研究。
虐待罪在客观方面的适用情形具有局限性,即必须是长期、持续性的折磨或摧残,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但是对于单次或还不够成长期折磨的短期身体、精神方面家庭暴力行为,在现实中更多以行政处罚处理,因达不到虐待罪的入罪标准,而难以适用刑法调整。这就容易导致这类施暴者存在侥幸心理。另外,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与虐待罪有所不同,家庭暴力规制的主体范围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即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员即有可能构成,适当扩大家庭暴力的刑法适用主体范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严厉性使得潜在犯罪人和社会公众产生心理震慑,预防潜在家庭暴力行为,强化法律权威。
我国目前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以上的损害后果。另外,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在司法实践中,据(2025)鄂1127刑初92号、(2025)津0113刑初200号、(2025)新0107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直接脚踢至被害人右侧第6、7、8肋骨骨折、持刀造成被害人体表多发软组织裂伤遗留瘢痕形成(长度达15.0cm以上)、持凶器造成被害人右额窦前壁和外侧骨折,双侧眼眶内侧壁并鼻尖部粉碎性骨折,面部皮肤裂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该结果表明,现行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与家庭暴力行为的伤害特征存在显著不适应性。具体表现为家庭暴力所致身体损伤往往具有持续性、累积性特征,难以在单次短期伤害中达到轻伤二级的刑事立案标准。这种罪刑设定与行为危害性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导致家庭暴力这一特殊犯罪类型难以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婚姻存续性取决于受害者的主观意愿。经济依赖、子女抚养等现实因素常迫使受害女性放弃司法救济,导致暴力行为长期隐匿。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诉讼本身即构成对婚姻关系的根本性冲击,通常意味着婚姻关系的实质性终结。这体现了司法干预与婚姻维系的内在矛盾,诉讼既是法律追责手段,也往往成为婚姻破裂的转折点。在立法层面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这一制度设计既是对家庭暴力特殊性的考量,亦是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与惩治犯罪之间所作的权衡。
在贡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贡某犯虐待罪,因贡某在长期生活的十二余年中对其继女因家庭琐事动辄打骂虐待,直至2018年7月,贡某因事以擀面杖对被害人的臀部、腿部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死亡,检察院以虐待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法院认为,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该案的关键,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该案中贡某之前长期的虐待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的严重程度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但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上,法院认定是由贡某使用铁质擀面杖多次反复打击被害人,直接以故意伤害为目的实施的暴力程度强的伤害行为。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目前涉及家庭暴力的刑法罪名争议主要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与法院对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不一定一致,存在检察院认为是虐待罪,但法院最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从法理层面分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客体方面,虐待罪主要侵害家庭成员间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则侵害一般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客观方面,虐待罪主要表现为长期、持续的肉体或者精神折磨,如殴打、冻饿、侮辱等,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的特点,故意伤害罪则表现为直接的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这种暴力不要求长期性,更注重于暴力行为本身在单次或短期伤害中造成的后果或程度。虐待罪则注重行为人主观的长期折磨,而不是以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为目的。虐待罪的持续侵害行为是来自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这一身份事实,利用家庭关系的独特性对被害人进行摧残。
在犯罪结果方面,致人重伤、死亡是两罪的加重情节,但虐待罪的加重结果并不是即刻单一行为造成的,而是施暴者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结果。在两罪的判定上,如果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在一次行为中若存在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的目的,该行为就超过了虐待罪的主客观限度,其造成的法益侵害使得施暴者应当按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论处。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区分,明确此罪彼罪的界限,当对于案件判断有疑时,应从主客观角度全面分析,不能简单地因具有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而机械地认定为虐待罪,也不能仅因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而简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家庭暴力罪在危害程度上属于轻微犯罪,通过目前的刑法修订方式可以看出,我国内地目前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新增罪名,如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因此以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的方式入罪,笔者认为具有可行性,但该罪在立法技术上,严格区分家庭暴力罪与虐待罪的区别,对于虐待罪不能规制的非长期、短期甚至一次的侵害行为,同时严重程度又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但其侵害的法益达到家庭暴力罪所保护的程度,成为该罪入罪的标准。同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严格区分在实务中家庭暴力罪与行政处罚的界限,明确界定罪与非罪的区别,强化行刑衔接,缓解家庭矛盾。
同时,法定刑可轻于虐待罪,对于轻微家庭暴力犯罪,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为自诉犯罪,尊重受害人意愿,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涉及亲密关系,被害人可能因情感、经济依赖或家庭完整性考虑,不愿主动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若一律适用公罪程序,会导致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自诉制度赋予受害者程序选择权,体现刑法对个人法益处分权的尊重,在有力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同时,避免国家强制力过度干预家庭领域,公权力的过度干预可能激化矛盾或破坏家庭修复的可能性,但同时保留刑法威慑力和消极预防作用。同时,将家庭暴力罪规定为自诉犯罪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具体如何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还需要经过长期的立法实践得出,以期对适应现实状况的变化进行更新,而家庭是供个人生活的封闭场所,具有高度私密性,在家庭暴力发生以后,如果受暴者保持缄默,则外界知晓便会滞后。我国目前已经有反家庭暴力法的存在,反家庭暴力法和家庭暴力罪相互配合,家暴入刑就如酒驾入刑一般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王艺璇)